2022-01-20 00:00
F-納諾: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
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1.事實發生日:111/01/202.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1)接受資金貸與之公司名稱: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本公司直接持有100%之子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1,029(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96,880(5)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原因:營運需求3.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73,2714.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80.715.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110年第二季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報,淨值為710,288千元,故可對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限額為淨值百分之十為71,029千元。然本公司辦理110年度現金增資已於110年9月23日收足股款,並於110年9月24日由會計師完成驗資報告,故依最近期會計師核閱財務報告(110Q2)淨值710,288千元加計110年度現金增資股款487,750千元後之金額為1,198,038仟元,對鴻超環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限額為119,804千元。<摘錄公開資訊觀測站-◎必◎富◎網◎小編整理、同質網站未經授權請勿直接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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